杭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张博

18969925316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怎么划分 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1年6月26日 来源: 杭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http://www.wshjls.com/

  宋,重庆涉外婚姻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怎么划分

  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以夫妻关系生活,未婚先孕,之后解除同居关系。由此产生许多问题,双方的财产如何让分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怎么划分这些都是需要了解的法律常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



  一、什么是同居关系


  现行《婚姻法》明文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所以同居的男女双方虽然没有经过合法程序结为夫妇,但是双方都应当没有配偶。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双方应当解除同居关系,必要时可以追究行为人的。


  因此,依据《婚姻法解释》)第5条规定认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同居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法院只解决同居期间子女抚养与财产纠纷问题。




  二、同居关系解除的案件受理条件


  同居关系解除通常情况下,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在这种情形下,男女同居是非法的,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就是说一般的同居关系可以自然解除,除非涉及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法院才受理。根据《婚姻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理解为对于无配偶者之间在同居期间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一并作出处理。


  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怎么划分


  非婚生子女,只不过是男女双方在不具备合法婚姻关系时所生的子女,但由于天然的血缘关系,男女结婚与否并不影响非婚生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平等,所以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方法与婚生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方法是一样的。


  协商解决。父母可以协商确定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但如果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归属难以达成协议,发生了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的话,那就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了。向法院起诉。当父母无法就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未达成协议时,唯一的办法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具体的审判中,会依据非婚生子女的年龄以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来确定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以上就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怎么划分;的相关信息,由此得知,我国法律并不保护同居关系,同居关系的解除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区别对待。但是对于子女抚养权划分上,与婚生子女并无异处。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方法与婚生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方法是一样的。这些都是需要了解的法律常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







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对于离婚是夫妻没有感情基础迫切想解决的问题,但是在离婚之后的孩子如何来抚养。关于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情形有哪些,接下来由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找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二、什么是抚养权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三、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请求人无过错。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


  为您整理的有关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的内容,由此您可以得知是抚养权是一种人人身权利的履行的方式之一。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的话,欢迎到找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当然,的专业律师团队一定会给您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联系电话:18969925316

全国服务热线

18969925316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