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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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婚条件是什么?《新婚姻法》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

添加时间:2021年7月11日 来源: 杭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http://www.wshjls.com/

 宋,重庆涉外婚姻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自动离婚条件是什么?

中国法律允许自动离婚吗分居二年是否可以视为自动离婚怎么才能自动离婚自动离婚的条件是什么每当客户问到这样的问题,我都不禁哑然失笑。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上海婚姻



  中国法律允许自动离婚吗分居二年是否可以视为自动离婚怎么才能自动离婚自动离婚的条件是什么每当客户问到这样的问题,我都不禁哑然失笑。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上海婚姻法律师,还从来没有听到过;自动离婚;之说。为了澄清相关法律,笔者就自动离婚是否存在、中国法律是否有自动离婚规定及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方式等相关问题进行详细讲述: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还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方式的规定就上述两个法律条文。由此可见,在我国,离婚只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纵观整个婚姻法的五十一个条文,也根本不存在;自动离婚;的第三种离婚方式。


  所谓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直接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部门发放《离婚证》。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项、第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因此,发放离婚证才标志着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正式终结,离婚证是证明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有效凭证。


  所谓诉讼离婚,即指夫妻双方如果达不成离婚协议,就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此时只能到法院起诉离婚,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同时《婚姻法》还进一步规定了几种详细情形,有这几种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纵上所述,所谓的;自动离婚;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我国为了建立对婚姻关系的有效监督,保障婚姻自由,防止包办买卖婚姻等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发生,保障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纳妾,保障男女双方和后代的身体健康,防止早婚、近血亲结婚和患有禁止结婚疾病或暂缓结婚疾病的人结婚,国务院自2003年10月1日起便颁布施行了《婚姻登记条例》,确立了结婚、离婚的严格登记制度。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是应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婚姻当事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会主动干预进行登记。


  因此,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是排斥;自动离婚;之说的,;自动离婚;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是不可能存在的。至于有人谣传;分居满2年就能自动离婚;的说法也是错误的。这种谣传极有可能是对我国《婚姻法》;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条款的误读。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

第四





  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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