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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博,杭州婚姻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院收费是民事案件,对于刑事自诉案件是不应收费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诉讼费用是由败诉的一方承担,败诉者一般也是刑事被告人,被告人的财产多数不足以赔偿被害人。
因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原则上不应收取诉讼费用。但是在一定条件下也有例外。比如经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对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收取诉讼费用,如果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自诉人诉讼请求的,可由自诉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1、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
2、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重婚应当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之所以将此也定为重婚是将其作为重婚罪的共犯来考虑,因为没有他的行为就没有他人的重婚行为,二人行为结合后才导致重婚的发生。从客体上讲,重婚罪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从客观方面讲。即行为人有重婚的行为。
3、在主体上,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包括有配偶的人,没有配偶的人。在主观方面,重婚罪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道他人已经结婚,则不宜认定为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