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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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怎么分割 ?售后公房离婚的时候如何分割

添加时间:2022年1月6日 来源: 杭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http://www.wshjls.com/

  张博,杭州婚姻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怎么分割 ?



  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无效婚姻在分割财产时都完全按以上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中的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此外,还有两项特别规定: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适当的遗产。以上这些规定,虽然是针对未办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言的,但对于无效婚姻,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售后公房离婚的时候如何分割

公有住房出售不同于普通的商品房买卖,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城镇职工收入普遍不高,国家就通过以相对低廉的价格出售公有住房,并且按照职工的工龄、职称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折价。由于我国公有住房出售转为产权具有特殊性,产权人只有在确保非产权人的同住人的居住权不受侵害的前提下才能对房屋行使占有、收益、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首先我们要明确该套房屋是否为王父的遗产。根据第四条规定:“本市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房地产权证书是房地产权利人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占有、使用、经营、处置权的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所以从产权证上来看,该套房屋的产权人为王父。


  但由于该套房屋是公有住房出售后转化成个人产权的,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第10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购得的房屋,房屋产权虽以配偶中一人名义登记的,除有书面约定外,该房屋产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取得时间以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确定。”从来信看,该套房屋是王父母婚姻存续期间购得的房屋,房屋产权是以王父名义登记的,且王父母之间没有就此进行书面约定,所以该套房屋为王父母的共同财产。当王父去世时,首先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分出的财产才是王父的遗产。也就是说,房屋一半的产权是归王母所有,房屋的另一半产权才是王父的遗产。


  根据的有关规定,王父生前并没有对该套房屋产权归属立下遗嘱,那么王母及其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该套房屋的一半产权。


  另外,我们该如何看待王某的出资行为呢根据本市购买公有住房的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应先取得该房屋内同住成年人的书面同意,由同住人同承租人协商确定产权人,可以由一人所有,也可以由多人共有。从本案来看,该套房屋购买时,王某出钱,用王父工龄作为折扣,最终将房屋的产权确立为王父。那么王某的出资行为有两种可能:一种就是王某将出资款无偿赠与王父;另一种就是王某将出资款借贷给王父。由于当时王某和其父亲之间就出资行为未立下任何书面约定,我认为王某的出资行为只能推定为事实上的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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