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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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房产私自交易 第三人不知情可取得 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添加时间:2022年1月21日 来源: 杭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http://www.wshjls.com/

 张博,杭州婚姻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共同房产私自交易 第三人不知情可取得

  核心内容:丈夫私自买卖夫妻共同房产,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取得房产。下面,法律快房房地产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知识内容。




  孙某与丁某系夫妻关系,共同享有一所房屋的产权。2008年4月8日,因家庭矛盾,夫妻发生纠纷,当晚丁某开房离家。2008年8月14日,丁某未与孙某协商,以400000元价格把房子卖给李某,并于当天到房管部门,谎称其丈夫外出办事,办理了房屋买卖手续。丁某将房产过户给李某。次日,此事被孙某发现,随即,孙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买卖。丁某答辩称:该房是我夫妻共同财产,我有处分的权利,买卖过程属于合法交易,没有侵害原告的权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购买出租房的被告李某答辩称:被告丁某卖房,我同意买房,事先不知孙、丁之间的矛盾,属于自愿合法交易,不存在合谋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




  该房是孙、丁共同共有的财产,丁未经孙的同意或默许,擅自处理,其行为违法,故该房买卖无效。




  我国婚姻法中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对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这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发生争议的房产,是孙、丁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双方没有约定归谁所有,应属夫妻二人共同共有。按照上述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经所有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之一未与其他共有人协商,就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其行为无效。


  本案第三人购买丁某出卖的房,是善意、有偿的。但由于在交付购房款后,还未办理房籍转移手续,就被房共有人之一孙某发现,故该买卖关系尚未成立。因此,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情况下,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但是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有8种情形被严格禁止,尤其是买方更应该仔细辨认或者核实清楚,避免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而导致



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情况下,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但是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有8种情形被严格禁止,尤其是买方更应该仔细辨认或者核实清楚,避免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而导致买卖无效。

这些情形包括: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对于允许上市符合买卖情形的房改房,易律师认为买卖双方还需注意几点:一,购买后使用一定期限方可上市。根据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原则上房改房应在居住满5年后方可上市。二、符合上市期限条件后,必须要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因为房改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商品房,不能像商品房一样自由买卖,只有在批准后买卖双方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三、在交易过程中,购买人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出售人需交纳出售收益。四、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典型案例

一方购;房改房;,离婚后如何分割

刘女士婚后参加了单位的房改购房,现在刘女士与丈夫离婚,她想问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易律师认为,根据1994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职工以优惠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不管夫妻双方参加哪一方单位的房改,其购买公房的行为和享受的价格优惠,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资格和权利。即使仅有参加房改的一方享有以优惠价购买公房的资格,其购房时所享有的优惠待遇,包括国家鼓励职工购买公房性质的价格折扣优惠和以职工住房公积金为计算依据的工龄折扣,该优惠利益在其参加单位房改购买公房时已经实现,应属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

因此,因夫妻离婚而涉及房改房屋的归属时,该房屋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双方都有权分得该房,不能因一方参加了某一方单位的房改为由,限制另一方对该房屋的请求权。售房单位也不能以非本单位职工为借口,侵犯产权人的利益。但是未分到住房的一方已不再享有优惠购房的待遇,且被分割的住房价格,构成中隐含着购房家庭一方或双方的住房补贴和国家企业给予职工的优惠待遇,所以在对房改房作价分割时应参照该房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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