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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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买卖是什么 关于无效婚姻的案例分析

添加时间:2022年2月5日 来源: 杭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http://www.wshjls.com/

 张博,杭州婚姻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婚姻买卖是什么

  婚姻买卖是什么


  第三者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也指由这种行为造成的婚姻。广义的买卖婚姻还包括以聘金、聘礼、嫁妆等其他形式索取财物的婚姻。历史上以女方索取财物者居多,也有男方以索取一定量嫁资作为成婚条件的。狭义仅指以妇女作为婚姻交易之标的。这种婚姻产生在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之际。男子为购买妇女作妻,必须付出一定数量的牲畜、金钱或其他等价物。


  古代法律有关于买卖婚姻的规定。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规定未婚夫须向岳父交纳未婚妻的买身费和聘礼。罗马市民法规定买卖婚姻是成立有夫权的婚姻的三种方式之一,即男子须在五名证人及一名计量者面前,成立要式契约以买受女子。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的买卖婚姻以聘娶婚为主要形式,并与包办婚姻相结合。记载:;非受币不交不亲;。;六礼中的;纳征;,就是交纳聘财。历代封建法律还规定,成立婚书和收受聘财是订婚的要件;悔约者,特别是将女改许他人者,须退回聘金,并受法律制裁。这种买卖婚姻一直沿袭至清代和中华民国时期。


  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后者是指男女双方的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但一方却借机向对方索要财物,作为同意结婚的代价。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也是违背社会道德的,但它与买卖婚姻在性质上有所不同。买卖婚姻违背婚姻自由原则,依法不准办理结婚登记;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者,按中国刑法规定,还须依法追究刑事。



关于无效婚姻的案例分析

  核心提示: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当事人撤诉的,不予准许。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合法条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明确规定了结婚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只有符合结婚的条件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欠缺结婚实质条件的婚姻是绝对无效的,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从一开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婚姻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夫妻间的法律义务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审查中发现属无效婚姻的,应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与无效婚姻宣告申请案件的,应先就婚姻是否无效作出判决后再进行审理离婚案件;一旦婚姻被宣告无效,应当继续审理涉及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并就婚姻无效和财产、子女问题的处理分别出具判决书。




  李某与马某是姨表兄妹,2002年两人隐瞒近亲关系,骗取婚姻登记部门的信任,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双方感情破裂,李某告到法院,要求与马某离婚。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近亲结婚,属无效婚姻,对双方共有财产依法分割。




  10月28日,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表兄妹离婚案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当事人撤诉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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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丽施律师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以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代表顾问单位进行谈判或以诉讼方式处理民商事纠纷;为公司合同的签订提供起草和审查的法律服务,为公司的专项法律事务提出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法律意见,积累了相当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真正及时、全面的向客户提示法律风险的存在和为客户提供周详的预防风险的法律方案,协助客户更快、更好的实现其效益目的。 杨丽施律师电话:13380023857,欢迎随时电话或者短信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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