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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首先要看收养人是否符合法定收养孩子的条件,再到民政局提供一系列材料、证明。为您整理详细关于去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的资料如下。
一、民政局收养孩子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二、办理收养地震孤儿手续需提供的证明
领养申请书。
收养人双方户口、身份证、结婚证。
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说明。
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人经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收养人双方年满30周岁,有生育能力的必须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现行计生规定的协议。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告的证明。
收养查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养登记前,应公告,查找生身父母,至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身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身父母。
三、去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的程序
申请
当事人应当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
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询问或调查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或调查记录。
登记
经审查,凡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凡不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在现实生活中,收养孩子的现象很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收养孩子。不管是收养亲戚的孩子,还是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都要按照法律规定,到民政局去办理相关手续。以上就是为大家总结归纳的去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方面的知识,以供大家参考。
一、收养条件和收养程序是怎样的
1、收养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没有子女。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继子女和收养子女。
具备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指收养人不仅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还要能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包括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收入、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等。
未患医学上认为不能收养孩子的疾病。这类疾病主要是指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各类传染病等。
年满30周岁。包括30周岁在内,如果是夫妻共同收养的,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收养孩子的基本程序
收养登记机关
《中国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二、收养应当提供的材料
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收养人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
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法》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法》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法》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上述文章回答了;收养条件和收养程序是怎样的;。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您还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
来源: 重庆婚姻财产律师 Tags: 去民政局办理收养有哪些手续,收养条件和收养程序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