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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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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离婚,未还清的房贷如何处理?

添加时间:2024年4月21日 来源: 杭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http://www.wshjls.com/

若离婚,未还清的房贷如何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如购房贷款,即使离婚,双方仍然对银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是,能够证明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的除外。这意味着,除非能证明这笔贷款是个人债务,否则离婚并不解除偿还贷款的义务。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若婚房由一方担保贷款,风险会牵连配偶吗?

婚房的贷款担保问题涉及到婚姻法和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婚房是由一方单独担保贷款的,通常情况下,如果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该债务被视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这并不意味着配偶完全不受影响。

1. 如果婚房是婚后购买,并且无论是否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婚姻法,婚后所得财产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尽管贷款担保是一方的名字,但房屋的价值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共享,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配偶的财产权益可能与贷款风险相关联。

2. 如果贷款无法偿还,银行或其他债权人可能会对担保人的财产进行追偿,包括婚后的共有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尽管配偶不是直接的担保人,但其财产权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3.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规定了婚后所得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也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第1064条规定了夫妻债务的归属问题,明确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有特殊情况。为了避免可能的风险,夫妻双方在购买婚房并申请贷款时,最好能明确约定债务归属,或者通过婚前财产公证等方式保护各自的权益。同时,如果可能,可以考虑将配偶也列为贷款的共同借款人,以便分担风险。

如果离婚时房贷尚未还清,夫妻双方通常需要共同偿还,具体偿还比例可由双方协商决定,或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如果一方承担全部债务,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为了避免后续纠纷,建议在离婚时就债务问题进行详细、明确的约定,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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