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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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后买的房子继女有继承权吗 继承权的相关知识

添加时间:2020年10月21日 来源: 杭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http://www.wshjls.com/

  宋,重庆涉外婚姻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夫妻婚后买的房子继女有继承权吗

生活中经常因为一些继承问题发生纠纷,男女在结婚后,很多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要是日后离婚,这部分财产就要进行分割。那么要是夫妻婚后买的房子继女有继承权吗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该条还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的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养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养子女的养父母死亡,对养父母生前的合法个人所有的财产,享有与养父母的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应视为养父母的养子女关系,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


  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是兄弟姐妹关系,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如果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对生父母扶养较多,养子女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享有继承养父母的合法个人财产,同时还可依《继承法》第十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说明,合法的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具有了亲生父母与子女间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二、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养子女。收养关系是人们之间经过协议,收养人领养送养人的子女作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形成以后,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至于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注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双方虽未办理收养的法律手续,但存在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事实;


  双方以父母子女相称,亲朋也知道他们是养父母子女关系;


  养子女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已经消除。具备以上条件的,才能互相继承。


  法律明文规定,养子女享有和亲生子女一样的遗产继承权,甚至在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后还能多分遗产,因此不能以亲疏作为遗产分割的标准,养子女拥有一样的权利。







继承权的相关知识

一、继承权的概念和种类 继承权是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经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人



一、继承权的概念和种类


继承权是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经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人,二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1,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又称继承期待权,是指继承开始前推定继承人法律上的地位,为将来继承开始时得为继承之希望的地位。


2,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又称继承既得权,是指继承开始时,继承人享有的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取得的权利。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 必须是被继承人已经死亡。


第二, 必须是被继承人遗留有遗产。]


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1,是一种财产权。


2, 继承人属于绝对权而具有排他性。


3,权利主体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一定亲属关系的自然人。


4,继承权的客体只能是遗产。


5,继承权的实现以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前提。


二、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权的取得根据有两种: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


法定继承权的取得


根据有三: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


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三、继承权的行使


概念


是指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使继承权得以实现。


继承权行使的方式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继承权的行使。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的行使。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的行使。


《继承法》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四、继承权的丧失







一、继承权的概念和种类 继承权是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经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人




概念


狭义: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由法院取消继承人的继承权或其自然丧失继承权。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


广义:包括继承权的依法被剥夺,以及其他非继承人自己的意志所决定的原因而使继承人不得享有继承权。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法意见》9.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继承权丧失的形式


我国立法采继承权当然丧失。


须明确:


第一, 确认丧失继承权,不是丧失继承权的法定必经程序。


第二, 确认丧失继承权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1,继承权丧失的时间效力。


应始于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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