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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修订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者”受遗赠案法律评析

添加时间:2020年11月5日 来源: 杭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http://www.wshj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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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修订中的重大问题

  《继承法》修订是民法学界的重要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学界召开了多次研讨会,还举办过与法官对话的研讨会。  尊重历史传统解决新出现的问题  继承法的修订,首先要解决几个前提性问题。  第一,《继承...



  《继承法》修订是民法学界的重要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学界召开了多次研讨会,还举办过与法官对话的研讨会。


  尊重历史传统解决新出现的问题


  继承法的修订,首先要解决几个前提性问题。


  第一,《继承法》修订中要尊重我国历史传统,解决新出现的问题。我国现行《继承法》是1985年通过的,但它有深远的历史传统。现行《继承法》的基本规则,来自于新中国成立前解放区根据地实施的具体政策。现行《继承法》施行至今,已近30年了,其中一些法律规则已经深入人心、成为习惯。所以,对现行《继承法》进行修改,应遵循;能不改的就不要改;的原则。


  第二,为什么要对继承法进行修改因为现行《继承法》已经不适应现实的社会需要。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观念的更新带来了一系列变化,这些变化要求继承法与时俱进。继承法与家庭结构有很大关系,与人们的家庭观念、婚姻观念和财产观念也有密切关系。例如,现在的家庭结构比以前要简单得多,主要是小家庭、三口之家。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亲属关系比以往也要简单得多。


  第三,当前,公民的财产范围和财产种类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1985年,公民个人的财产很少。现在,不仅公民的财产数量发生很大变化,财产种类也有很大变化,比如股权以及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等。


  第四,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财产的范围在不断扩展。现在开网店的利润很高,这也带来新的问题。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冷冻胚胎技术得以应用,就带来是否应按照继承法进行冷冻胚胎继承的问题。总之,应对新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修改不适应现代社会的规定。


  继承法修订涉及三大基础理论问题


  继承法修订中主要争议的具体问题,均涉及三大理论问题:遗产、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第一,关于继承法所规定遗产。首先,是新型财产的问题。现在,民法学界乃至法学界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对农民权益的保护问题。我们非常关心对农民权益的保护,但往往是通过限制农民的权利来保护农民权益。例如,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需要考虑它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权利。根据中央文件,这些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但具体是什么性质,需要进一步讨论。还有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福利。那么,它具体是谁的福利谁给的福利取得福利的资格和取得的福利是不是一回事其次,现在土地上的权利结构十分复杂,所有权与所有权不一样,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不一样,这源于我国的二元结构,现在需要进行改革。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如果不承认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就会出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即同样是农村的房屋,两个人都继承了,一个在城里、一个在农村,一个人继承了房屋所有权,但另一个人只有房屋所有权没有地上权。我国现行法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规定期限,对农民的权利和其他人的财产权利应当给予平等保护,在继承上不应有什么差别。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规划十分注重对农民权益的保护,这是一个重大的改革举措,学界应当加强研究怎样保护农民的权利,而不是怎样限制农民的权利。


  第二,关于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问题。首先是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问题。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应当扩大范围。例如,丧偶儿媳、女婿对原配偶的父母进行赡养的,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的范围是否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笔者认为应当包括,这符合基本的法律要求,有利于赡养老人。其次是继承顺序的问题。配偶、子女、父母是否应在同一顺序上一种观点认为,子女单独为第一顺序,配偶、父母为第二顺序。笔者认为这个观点有一定道理,但不把配偶规定在第一顺序,而是将其与其他继承人规定在一起继承遗产,并且配偶可多继承一些遗产,这种做法恐怕与民间习惯不相适应,因为这个时代亲属关系的密切程度与以往不同。


  第三,关于继承法中的遗嘱继承问题。这个问题包括遗嘱能力、形式、内容、变更等内容。首先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是,遗嘱继承真正的功能是什么。遗嘱继承的功能是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按照其意愿处理遗产。在法律上,就是要保障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比如,法律不应给予公证遗嘱特别的效力。在现实中,某位老人有一个房子,他到哪个孩子家住,就立一个公证遗嘱,结果同一位老人公证了四五个遗嘱。这个问题涉及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关系,法律干预与意思自治的关系。在处理这些关系时,要注重在继承法中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特别是对子女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赡养协议争议的解决,也要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有条件地对赡养协议赋予效力。







“第三者”受遗赠案法律评析

[摘要]:法官裁判案件,适用法律应遵循法律适用的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低位阶规定优于高位阶规定,确定性规定优于不确定性规定,便是法律适用的原则。排除法律的明确



  [摘要]:法官裁判案件,适用法律应遵循法律适用的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低位阶规定优于高位阶规定,确定性规定优于不确定性规定,便是法律适用的原则。排除法律的明确规定而适用抽象、模糊的基本原则有可能导致有法不依。《继承法》与《民法通则》基本原则的冲突应通过修改《继承法》以求得妥善而根本的解决。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 冲突 继承法


  2001年4月18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遗赠给自1996年起与其同居的;第三者;张学英。4月22日,黄永彬病逝后,张学英索要财产末果。以黄永彬之妻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向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她受遗赠的权利。10月11日上午,纳溪区人民法院不以《继承法》为据,而以《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为据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该案件,《法制日报》、《南方周末》、《中国妇女报》等全国性报纸以及四川各大报都作了比较详尽的报道,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其中有些法律问题亟需搞清,以利于守法、司法和立法,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一、 本案能否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作为判案依据。


  首先,民事法律规定依照确定性程度,可分为确定性规定和不确定性规定两大类。确定性规定详尽无遗地、具体全面地规定了公民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条件和行为模式,并未给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来具体地、个别地调整社会关系留下余地。而不确定性法律规定并不对公民民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保证手段的内容及要件作十分确定的详尽无遗的规定,而是使用模糊概念,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考虑具体情况解决具体问题的权力。当民法针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有确定性规定时,只能适用该法律规定而排除不确定性规定的适用。《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是不确定性法律规定,而《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是确定性规定。所以,本案应该适用《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而不能只适用《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


  有人认为原告是不光彩的;第三者;,因而不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其实,法律规定具有普遍性,一般只对社会关系作类别调整或规范调整,其适用对象是一般的人和事件,而不是特定的个人及有关事件。法律规定的优点在于它不受个人感情倾向和喜怒哀乐变化的影响,具有客观性,它不问个人道德的高下、品行的优劣一体适用同一法律规定,这实际上也就是法治的优点。尽管原告是道德上有瑕疵的;第三者;,但只要她是符合《继承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接受遗赠的法律主体,她便有权利接受遗赠。除非《继承法》对受遗赠的主体设定了限制。







[摘要]:法官裁判案件,适用法律应遵循法律适用的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低位阶规定优于高位阶规定,确定性规定优于不确定性规定,便是法律适用的原则。排除法律的明确




  其次,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案依据有其特定的前提和条件。民法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是对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它是制定民事基本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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