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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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纠纷案例分析 遗嘱继承的形式

添加时间:2020年11月12日 来源: 杭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http://www.wshjls.com/

  宋,重庆涉外婚姻律师,现执业于,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遗嘱继承纠纷案例分析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传统重男轻女观念的转变,男女都有权继承父母遗产。不过由于遗产分配的不均,总会导致遗嘱继承纠纷的发生,下面将为大家介绍典型的遗嘱继承纠纷。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胥。而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从我院审理的案件来看,案件中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通常遗产继承会涉及复杂的亲属关系,且常会出现共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转继承、代位继承等多个法律关系交织的情况,案件审理难度相当大。






涉及不动产继承的案件比例高,矛盾易激化。此处不动产主要是指房产,由于房产存在的形式多样,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复杂,而大部分立遗嘱人并不完全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容易造成所涉房产遗嘱在内容和形式上存在瑕疵,且就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发展趋势来看,房产价值通常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房屋价值过大,易引起矛盾激化,当事人出于各自利益考虑,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故遗嘱中涉及房产的案件更难处理。


对于不涉及再婚,且均具有血缘关系的继承案件,调解的可能性相对较高。尽管利益纷争较大,但大部分当事人之间因为具有血缘、姻亲关系,以亲情伦理为基础进行调解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所以此类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较多。


部分被继承人和继承人家庭成员关系较为复杂,亲情欠缺,导致诉争分歧较大。一些当事人涉及离婚、丧偶、再婚等情况,往往涉及亲生子女与继父母、甚至亲生子女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丧偶再婚继承纠纷中往往又涉及过世配偶遗产部分分割问题,使得纠纷发生时涉案当事人较多,财产分割困难,案件的调解难度较大。




遗嘱继承的形式

遗嘱继承的形式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比如说,一个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而每份遗嘱的内容都不太一样,其中第一份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公证遗嘱所立的内容为准进行遗产继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因为,在不同种类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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