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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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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管辖权的归属 重婚宣告婚姻无效案

添加时间:2020年11月16日 来源: 杭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http://www.wshjls.com/

  宋,重庆涉外婚姻律师,现执业于,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重婚罪管辖权的归属

重婚罪管辖权的归属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如下:

关于重婚案件的管辖分工,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曾将重婚案件列为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近几年各地不断发现有些重婚案件的被害人由于各种原因而不提出控告。对于这种没有原告的重婚案件,人民法院无法受理,也无法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审判,致使这些犯重婚罪者逍遥法外,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这不仅有损法制的威严,影响新婚姻法的贯彻实施;而且败坏社会的道德风尚,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现为了及时依法处理这类重婚案件,特对重婚案件的管辖分工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于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仍按1979年12月15日发出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应否对该案件提起公诉或者免予起诉。对免予起诉的重婚案件,可以建议被告人所在单位给予被告人行政处分,并责令其立即解除非法的婚姻关系。

三、公安机关发现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姘居的,应责令其立即结束非法姘居,并具结悔过;屡教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酌情予以治安处罚;情节恶劣的,交由劳动教养机关实行劳动教养。

四、对于被害人或者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就重婚案件提出的控告或检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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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宣告婚姻无效案

重婚宣告婚姻无效案

王-强和江-芳均是广东某村的村民,虽说不上青梅竹马,倒也自小认识,作为同龄的小孩经常在一起玩耍。随着时间的推移,已到谈婚论嫁的年龄。王-强和江-芳在日常的交往中也不知不觉“好”上了,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水到渠成,准备结婚。双方的父母都认为大家都是同村人,知根知底的,比较满意,也非常赞同这门婚事。1989年5月,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王-强自己经营了一陶瓷公司,而江-芳在一贸易公司上班。一晃几年过去,随着生意的红火,王-强心理总觉得少了点什么,原来江-芳一直都没有怀孕。而作为农村老人,王-强的父母尤其是母亲经常在王-强面前唠叨:“该抱孙子了”。王-强觉得挺烦的。

1997年1月,王-强因生意关系经常出差湖南,结识了年龄只有二十三周岁的丽,丽热情漂亮,王-强为之倾倒,于是热烈追求丽。在王-强的鲜花和猛烈攻势之下,三个月后,丽为王-强所俘虏,王-强在丽的家乡买了一套房子,此后,王-强经常借“出差”之机与丽同居在一起。一年多之后,不知道强已结婚的丽多次督促王-强办理登记结婚,王-强为了稳住丽,瞒着妻子在广东通过关系出具了未婚证明,1999年1月在丽的家乡湖南办理了结婚登记。从此,王-强过上了从广东到湖南“一夫二妻”的生活。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王-强的重婚行为终于被江-芳发现,2003年2月,江-芳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王-强与丽的婚姻关系无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强与丽之结婚属重婚行为,故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判决宣告王-强与丽的婚姻无效。同时,虽然江-芳没有要求追究王-强的重婚,但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当追究王-强之刑事,于是将有关证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后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王-强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点评: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重婚不仅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民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给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及其子女造成伤害,而且侵犯了我国婚姻法所保护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重婚给夫妻、给家庭、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在刑事上,重婚损害了国家登记机关婚姻登记的公信力,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立法原则,因而应受刑律的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民事上,重婚违背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不受法律保护,为无效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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