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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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的继承地位应该进一步加强 法定继承的范围及顺序是怎样的?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18日 来源: 杭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http://www.wshj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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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的继承地位应该进一步加强

  婚姻关系是现代家庭中最主要的亲属关系,其他亲属关系都因婚姻关系的形成而产生。在稳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无论在感情还是经济等各个方面都有较强的依赖程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



  婚姻关系是现代家庭中最主要的亲属关系,其他亲属关系都因婚姻关系的形成而产生。在稳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无论在感情还是经济等各个方面都有较强的依赖程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夫妻彼此照顾,互相帮助的程度日愈加强。一方通常希望死亡后将财产留给对方。山东大学王丽萍教授在山东省进行的民间继承习惯调查研究也印证了配偶在继承中的特殊性:从继承顺序的调查结果中可以看出,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选择中配偶的比例最高。;可见同样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的继承地位在人们的心中是最重要的,学者们现在正在讨论的把配偶作为特殊的法定继承人来对待的观点还是符合现实的情况的;。


  我国《继承法》将配偶与子女和父母同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显然也注意到了配偶的重要性,但对于配偶特殊地位的保护不够,也不能很好地平衡配偶与被继承人的血亲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规定的结果是当被继承人有子女和父母存活时,配偶的遗产较少,这与被继承人的意愿往往不符。当被继承人无子女和父母存在时,配偶将继承全部遗产,这又会妨碍被继承人的其他血亲继承权的行使。也往往不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现代社会离婚率和再婚率的上升也使得婚姻较短暂的部分人对于婚姻的安全感降低,对于配偶的感情依赖减少,如果他们死后的遗产全由配偶继承。这显然违背死者的意愿,也会带来一些家庭矛盾。所以应对配偶的继承顺序重新调整。而保留配偶的第一继承顺序地位仍会出现以上极端现象。因此,不固定配偶的继承顺序,将其列为特殊继承人将很好地协调配偶利益和被继承人血亲利益的关系,从而也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


  大部分将配偶的继承地位特殊化的国家都规定配偶继承份额的多少视其与哪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参与继承,与顺序越靠后的继承人一同继承,配偶的应继份额越大。如现行《日本民法典》规定,配偶与第一顺序血亲继承人共同继承时,配偶之应继份为遗产的1/2;与第二顺序血亲继承人 共同继承时为遗产的2/3;与第三顺序血亲继承人共同继承时为遗产的3/4。我国有些学者也对配偶应继份额做了类似的立法安排,如厦门大学何丽新副教授在《民法典草案继承法编修改建议稿》中做了如下安排:配偶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应继份为遗产的1/4;与第二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为遗产的1/2;与第三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为遗产的2/3;无第三顺序继承人时,配偶继承全部。此类立法安排受到很多学者认可,似乎也符合国际立法惯例,但笔者不敢苟同:似乎有过度保护配偶继承利益之虞。因为,配偶在家庭财富的创造上有很大贡献,这已经由我国的;夫妻财产共有制;所肯定,在一方遗产的继承上不应过度重复保护。况且配偶的协助和财富共享是相互的,过分强调则会造成对其他继承人不公;规定过细不利于家庭团结和互助。此类过细的立法使配偶在遗产的继承比例占绝对多数,可能导致其他亲属在有能力的情况下不愿对被继承人生前给予帮助。因此,配偶与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应以均分为主,附带有条件的多分。







法定继承的范围及顺序是怎样的?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1、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有哪些区别


  财产的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是:


  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所进行的继承。法定继承是按法律规定的范围、顺序来进行的;而遗嘱继承则是按财产所有人生前的意思来继承的。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根据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和赡养扶养情况来确定的;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财产所有人在遗嘱中确定的;


  遗嘱继承人必须是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而法定继承人不一定都是遗嘱继承人。因为在遗嘱继承中,根据财产所有人的生前意愿,遗嘱继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若干人。哪些法定继承人能够继承遗产,这要取决于遗嘱的内容。


  我国实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也就是说,对公民个人遗产的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就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按法定继承。


  2、法定继承的范围及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同一个继承顺序中的继承中不存在有先后顺序之分,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收养人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仍可作为生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样,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仍可作为亲生子女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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